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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赴境外、校际互派交流学习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学校教务处 发布日期: 2019-01-07 浏览次数:

福大教〔2018〕78号

各学院:

为推进我校本科学生国际化合作交流培养工作,鼓励学生赴境外名校交流学习,拓展视野,提升学业水平。现对《福州大学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赴境外、校际互派交流学习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校教〔2012〕2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经学校同意,学生赴世界排名前300位(含)(以申请访学时当年世界四大排行榜为准,即TIMES排行榜、ARWU世界大学学术排行榜、US.NEWS排行榜、QS世界大学排行榜,仅为综合排名)的大学交流访学,其交流访学期间的成绩记载按照以下公式进行:

(一)赴排名前100位(含)的大学学习,福州大学成绩=境外所获成绩(百分制)*1.5,最高成绩不超过98分;

(二)赴排名101~300位的大学学习,福州大学成绩=境外所获成绩(百分制)*1.2,最高成绩不超过98分;

(三)若境外高校的课程成绩为非百分制的,根据《福州大学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赴境外、校际互派交流学习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校教〔2012〕2号)的规定,先转换成百分制后,再按上述办法计算成绩。

二、学生在符合以上排名的境外高校学习,所修读课程的成绩在90分(含)或A-(含)以上成绩的学生,最多可以获得2个奖励学分(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校选修课学分或专业选修课学分)。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双授学位交流访学项目、闽台合作3+1项目这三类项目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的项目培养方案范围内课程不在此范围内。

四、学生须按《福州大学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赴境外、校际互派交流学习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校教〔2012〕2号)要求在交流访学前制定修读培养计划并报教务处审核,访学回来后做好学分认定工作。

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与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2018年12月12日